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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 常見直接費用科目預算說明重點與禁止事項
(一)設備費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編制設備費預算應注意:
1.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2.應對購置儀器設備重點予以說明,包括設備的主要性能指標、主要技術參數和用途,對項目(課題)研究的作用,購置單臺套5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還需重點說明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購置儀器設備的選型應在能夠完成項目(課題)任務的前提下,選擇性價比好的儀器設備。
購置單臺套10萬元(含)以上的設備,需提供3家以上報價單。如果是獨家代理或生產,可提供1家報價單,但應予以說明。
3.試制設備費是現有儀器設備無法滿足項目(課題)檢測、實驗、驗證或示范等研究任務需要而試制專用儀器設備發生的費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以及零部件加工、設備安裝調試、燃料動力等費用構成。
當試制設備為過程產品時(即為完成項目(課題)任務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產品),試制設備發生的相關成本(含直接相關的小型儀器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加工費、燃料動力費等)應列入試制設備費科目,試制10萬元(含)以上儀器設備需提供相應成本清單;當試制設備為目標產品(即項目(課題)主要任務就是研制該設備)時,應當分別在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勞務費等科目編列測算。
4.應區分設備購置費和設備試制費,不得為提高間接費用水平將設備購置費列入試制設備費。
5.設備改造費是指因項目(課題)任務目標需要,對現有設備進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發生的費用,及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設備發生損壞需維修而發生的費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裝調試等費用構成。
因安裝使用新增設備而對實驗室進行小規模維修改造的費用,可在設備改造費中編列,應提供測算依據和說明。
6.設備租賃費是指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需要租用承擔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租賃費主要包括設備的租金、安裝調試費、維修保養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科學考察、野外實驗勘探等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租賃費可在設備租賃費中編列,并提供測算依據和說明。
不得編列承擔單位自有儀器設備的租賃費用。
7.原則上,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生產性設備的購置費、基建設施的建造費、實驗室的常規維修改造費以及屬于承擔單位支撐條件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費,并嚴格控制常規或通用儀器設備的購置。
(二)材料費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編制材料費預算應注意:
1.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如某一品種材料預算合計達到10萬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輔材料、貴重材料等,應詳細說明其與項目(課題)任務的相關性、購買的必要性、數量的合理性等。其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類別簡要說明。
2.材料的運輸、裝卸、整理費用主要是指采購材料時必須發生的物流運輸、材料裝卸、整理等費用。編報材料費預算應將材料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與材料出廠(供應)價格統一合并測算,無需單獨編列測算。
3.應避免與試制設備費中的材料重復編列。
4.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用于生產經營和基本建設的材料。
5.與專用設備同時購置的備品、備件等可納入設備費預算,單獨購置備品、備件等可納入材料費預算。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編制測試化驗加工費預算應注意:
1.單次或累計費用在10萬元(含)以上的測試化驗加工項目,應詳細說明其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必要性,以及次數、價格等測算依據,并詳細說明承接測試化驗加工業務的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所具備的資質或相應能力。
如承接方與承擔單位存在利益關聯關系,應披露雙方利益關聯情況。
2.單次或累計費用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化驗加工項目,可結合項目(課題)研究任務分類說明。
3.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是指在單位統一會計制度控制下,單位內部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機構或部門,其承擔的測試化驗加工任務應按照測試、化驗、加工內容發生的實際成本或內部結算價格進行測算。
4.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軟件測試、數據加工整理、大型計算機機時等費用可在本科目編列。
5.按照研究任務分工,需由承擔單位獨立完成的測試化驗加工任務,相關費用不在本科目中核算,應在材料費、燃料動力費和勞務費等預算科目編列。
6.應由承擔單位完成的研究任務,不得以測試化驗加工費的名義分包。
(四)燃料動力費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編制燃料動力費預算應注意:
1.詳細說明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在項目(課題)研究任務中的作用。
2.應按照相關儀器、科學裝置等預計運行時間和所消耗的水、電、氣、燃料等即期(預算編報時)價格測算,在測算過程中還應提供各參數來源或分攤依據、測算方法等。
3.承擔單位的日常水、電、氣、暖消耗等費用不應在此科目編列,應在間接費用中解決。
4.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科學考察、野外實驗勘探等發生的車、船、航空器的燃油費用可在燃料動力費中編列。
(五)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查新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編制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預算應注意:
1.出版費:主要包括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產生的論文、專著、標準、圖集等出版費用。
2.資料費:主要包括項目(課題)研究任務必需的圖書、學術資料、數據資源等購買費用,以及與項目(課題)任務相關的資料翻譯、打印、復印、裝訂等費用。對于單價10萬元(含)以上的資料購買費用,應說明其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
3.購買單價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專用軟件,應說明專用軟件的主要技術指標和用途,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報價單。如果專用軟件為獨家代理或生產,可提供1家報價單,但應予以說明。
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通用性操作系統、辦公軟件等非專用軟件的購置費。
4.委托外單位開發的單價在10萬元(含)以上的定制軟件,應說明定制軟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數量的合理性等。
如項目(課題)主要任務目標為軟件開發,不應將課題研究的主要任務通過定制軟件的方式外包,其研發軟件發生的費用應計入相應科目中,不計入本科目。
5.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日常手機和辦公固定電話的通訊費、日常辦公網絡費和電話充值卡費用等。
6.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費用:為完成本項目(課題)研究目標而申請專利的費用,以及該專利在項目(課題)實施周期內發生的維護費用,和辦理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發生的費用,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臨床批件、新藥證書等。
(六)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
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編制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預算應注意:
1.本科目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對預算內容和資金安排進行說明,更不需要提供測算依據。
2.本科目預算超過直接費用10%的,應對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分類分別進行測算。
(1)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承擔單位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會議費可按照會議類別(如學術交流研討、咨詢座談、驗收等)對會議次數、規模、開支標準等進行說明,無需對每次會議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
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其內部制定的管理辦法測算,并提供管理辦法作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單位應參照國家關于會議費的相關開支標準進行測算。
(2)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
差旅費可按照差旅類別(如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對出差次數、人數、人均出差費用等進行分類說明,無需對每一次出差事項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
預算中若涉及到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其內部制定的管理辦法測算,并提供管理辦法作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單位應參照國家關于差旅費的相關開支標準進行測算。
(3)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境)及外國專家來華的費用。
國際合作交流費應根據國際合作交流的類型,如項目(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境)進行的學術交流、考察調研等,海外專家來華進行的技術培訓、業務指導等,分別說明相關活動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必要性。
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境)和外國專家來華應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在編報預算時應合理考慮出國(境)目的地、外國專家主要工作內容、出國(境)或來華的天數、出國(境)批次數和出國(境)團組人數等。
出國(境)費用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測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發生的住宿費、差旅費,應參考國內同行專家的標準編報。
3.參加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國內和國際學術交流會議的注冊費,以及因項目(課題)研究任務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簽證費等可列入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科目編列。
(七)勞務費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編制勞務費預算應注意:
1.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應根據科研人員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課題)的全時工作時間、承擔的任務等因素據實編制并進行說明。
2.承擔單位應有健全的勞務費管理辦法,對訪問學者、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應有細化的管理要求。在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中應明確訪問學者的資格認定、審批或備案程序、歸口管理部門及公開公示等內容,并制定崗位設立、工作協議、日常管理、發放標準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3.編列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員的勞務費,應綜合考慮參與項目(課題)研究的人月數、本單位研究生、博士后的科研勞務費發放管理制度規定,并結合本地區和本領域科研單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發放水平據實測算。
4.編列訪問學者勞務費用時,應對其承擔研究任務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時間的合理性以及費用標準予以重點說明。訪問學者的資格應符合承擔單位制訂的相關管理規定,并經承擔單位審批或備案程序確認。
課題組成員不得以訪問學者名義在項目下各課題中編列勞務費。
5.編列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勞務費時,應對其承擔研究任務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時間的合理性等予以重點說明。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應當為承擔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方式或者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等方式為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
6.編列項目(課題)聘用的科研輔助人員勞務費時,應對參與相關工作的必要性、投入的工作時間、工作量等進行測算說明。項目(課題)聘用的科研輔助人員包括:與項目(課題)科研工作相關的操作員、實驗員等輔助工作人員;項目(課題)組因研究任務需要臨時聘用人員,如科學考察、野外實驗勘探等臨時用工、農業季節性用工等;以及為項目(課題)組提供服務的科研助理、科研財務助理等。
7.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不得編列勞務費;承擔單位為企業的,除為項目(課題)實施專門聘用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編列勞務費。上述人員可在項目(課題)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中列支。
8.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可結合其在項目(課題)研究中的工作情況,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當地相應的社會保險補助編列,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具體可參考國家統計局上一年度發布的《中國統計年鑒》中關于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相關地區城鎮單位人員平均工資統計數據,社會保險補助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9.勞務費的發放應符合本單位統一的薪酬體系規定,不得重復發放。
(八)專家咨詢費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1.咨詢專家是指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臨時聘請為項目(課題)研發活動提供咨詢意見的專業人員。包括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
2.專家咨詢費應按照財政部關于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列。
3.專家咨詢費的發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編列專家咨詢費預算時,可將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編列在內。
4.訪問學者和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應在勞務費中編列,不應在本科目中編列。
5.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的相關人員。
(九)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并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編制其他支出預算時應該注意:
對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必須發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財務驗收審計費用、在農業、林業等領域發生的土地租賃費及青苗補償費、在人口與健康領域發生的臨床試驗費等,可在其他支出中編列,應詳細說明該支出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和必要性,并詳細列示測算依據。
對于列支的財務驗收審計費用,應本著經濟合理的原則進行編制,不得列支財務咨詢業務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