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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關于調整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關于調整合肥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合造價〔2018〕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8〕20號)和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調整我省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造價[2018]11號)的規定,現就我市建設工程計價中的增值稅稅率計算調整通知如下: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但不采用《關于調整我市現行建設工程計價程序和相關費率的通知 》(合造價〔2016〕2號)文件計價的建設工程,其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確定工程造價;定額調整系數按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調整我省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造價[2018]11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二、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且采用《關于調整我市現行建設工程計價程序和相關費率的通知 》(合造價〔2016〕2號)文件計價的建設工程:
1、各計價定額調整系數仍執行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現行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造價〔2016〕11號)文件中的相關規定。
2、工程造價按11%稅率開具建設工程增值稅發票的,按增值稅稅率11%計算工程造價。
3、工程造價按10%稅率開具建設工程增值稅發票的,以取用增值稅稅率11%計算的工程造價為基數,乘以0.997系數確定工程造價。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