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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下令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多項涉及住建領域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多項涉及住建領域。
在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中,要求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的“上級河道主管機關”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
將《城市供水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刪去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刪去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其資格許可和”,刪去第三款。
在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以及《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2008年3月3日國務院公布)。
(資料來源: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