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官方發文:不得強制外地建企在本地設立分子公司。甲供材項目,施工企業提供3%增值稅發票!
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
《通知》明確:“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目前建筑業有兩種繳納增值稅的方式: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簡易計稅方法稅率為3%。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建筑工程項目,一般納稅人身份的企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為1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通知》將原文“可以選擇”刪除,修改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除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外,沒有其它選項。這就意味著,只要建設單位自行采購主材,項目就要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施工企業提供3%的增值稅發票。以往,施工企業相對處于弱勢地位,此次修改,對施工企業而言可以說是有利的。這也是《通知》中最讓施工企業歡欣鼓舞的一點。
《通知》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業內人士指出,按照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預收款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這一點與之前相比沒有改變,此次《通知》給予了再次確認。但對于企業來說,預交部分稅款,有一定的減少占用資金的效果,有利于企業的現金流。
建筑業在開展“營改增”試點以前,營業稅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繳納,試點以后,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是機構所在地。營業稅取消后,建筑服務發生地的稅收沒有了。《通知》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雖然企業希望能夠在同一個地點繳稅,但從事實上看,企業享受了建筑服務發生地提供的服務,應當繳稅。而從全行業的視角來看,這項政策也有利于全國統一市場的建設。 2017年12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該《通知》明確,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道路、橋、閘通行費,也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對于廣大建筑業企業來說,這也是一則利好消息。
近日住建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意見明確提出:
1、“堅決打破區域市場準入壁壘,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建筑企業參加工程項目投標,嚴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如果發現有地方政府強行設置市場進入壁壘,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爭奪稅源,施工企業可以向上一級的城鄉建設廳(局)舉報。
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
3、稅務部門將加強對砂土石料等建材銷售企業的稅收檢查,及時處理拒絕開票、加價開票等違規行為。在建材市場、大型工程項目部等地增設專用發票代開點,不斷提高建筑企業購買建筑材料獲得專用發票的比例。
《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建筑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四、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解讀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專題培訓班,03月28-30日(28日報到)青島市,04月19-21日(19日報到)北京市,添加微信號653278912咨詢。注:本段文字不屬于財稅〔2017〕58號文通知內容。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7月11日
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或行程單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是指根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質認可辦法》取得中國航空運輸協會頒發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資質認可證書”,接受中國航空運輸企業或通航中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委托,依照雙方簽訂的委托銷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務的企業。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處于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四)款規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增值稅免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納稅人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增值稅免稅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滿3年的,可以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
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
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25日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
稅總發〔2017〕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建設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
建筑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以來,通過打通增值稅抵扣鏈條,妥善解決了原稅制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順利實現了稅制平穩轉換,為建筑行業的發展營造了更為有利的稅收環境。近期部分企業反映,試點過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憑證有難度、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有障礙、異地施工預繳稅款有困難等方面問題。為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相關工作,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更好發揮稅制改革對行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
(一)持續開展宣傳輔導。各級財稅部門要將建筑行業,特別是中小建筑企業作為下一步政策輔導的重點,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幫助企業提高對增值稅制度的理解和認識,引導企業更充分地享受各類政策安排和優化服務措施,更好地適應新稅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行業協會要進一步加強對培訓工作的專業指導,協調整合培訓資源,積極為建筑業納稅人的培訓、輔導等工作創造條件。
(二)進一步優化發票代開服務。各地稅務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建材市場、大型工程項目部等地增設專用發票代開點,為砂土石料銷售企業、臨時經營企業及建筑材料零售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提供便利,不斷提高建筑企業購買建筑材料獲得專用發票的比例。
(三)切實保證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稅務部門要深刻領會現行建筑行業各項政策措施出臺的意圖,盯緊抓牢已出臺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稅收減免、簡易計稅等各類政策安排必須嚴格落實到位。特別是《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的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必須通知到每一個建筑企業和相關建設單位,確保建筑企業“應享盡享”,充分釋放政策紅利。
二、規范市場行為,強化合規意識
(四)嚴格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各地稅務部門要強化對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銷售企業的稅收檢查,及時處理建筑材料銷售企業拒絕開票、加價開票等違規行為,發現建筑材料銷售企業通過不開發票隱瞞收入偷稅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稅收征管數據,對于增值稅繳納單位與建設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項目,重點核查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切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五)積極引導企業規范管理。引導建筑企業從供應商篩選、內控機制建設、采購合同規范等方面完善流程,規范采購渠道和財務管理,提高進項稅抵扣比例,合理降低稅務負擔,以營改增試點推動建筑企業規范管理,不斷提升經營水平。
(六)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引導企業大力推進工程總承包,細化工程總承包合同,實現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合同各方要合理運用市場機制分享改革帶來的減稅紅利,實現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成效的最大化。
(七)大力營造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堅決打破區域市場準入壁壘,任何地區和單位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以外的建筑企業參加工程項目投標,嚴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為建筑企業營造更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
三、注重部門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八)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行業協會是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建筑行業各相關協會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主動聯系政府、服務企業、促進行業自律,協助政府部門改善對建筑行業的管理,加強調查研究,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建筑企業的訴求和行業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建議。
(九)切實加強部門配合。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涉及面廣,利益調整深刻,各地稅務、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督檢查,形成工作合力,保證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部門在工作推進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有效解決方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通過各部門的共同努力,確保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持續平穩運行。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 政 部
2017年9月6日
(資料來源: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公布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