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計取的通知
合造價〔2015〕2號
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控制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設部辦[2005]89號)、《合肥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暫行規定》( 合建〔2015〕 33號)等規定,對我市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計取作如下規定: 一、本通知所稱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是指按《合肥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暫行規定》( 合建〔2015〕33號)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用具和設施等所需費用。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組成部分,屬不可競爭費用(費用計算詳見附表1)。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按本通知規定合理確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
三、依法進行工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編制投標最高限價時,應按本通知規定單獨列出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并隨招標文件公布。投標人投標報價中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不得低于招標文件中公布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
四、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揚塵污染治防措施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內容。
五、建設單位按合同價款的0.5~1.2%預先支付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其中房建工程1.2%,市政、軌道交通、園林工程0.8%,裝飾工程0.5%,安裝工程0.5%),并在辦理合同備案及報監手續時出具支付憑證。
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各項措施情況簽證確認。
七、施工單位應當確保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使用清單備查。
八、工程竣工結算時,對未予簽證確認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各項措施費用, 應按本通知要求扣除相應費用。
九、本通知自2015年 4 月 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2015年 3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