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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建市〔2015〕68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廣德、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8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2015年3月24日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8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關于嚴格落實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的通知》(建辦質〔2014〕44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 省、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級負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也可以就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或者按標段分別申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項目分期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按期分別申請施工許可。
按照前款規定,建設項目分別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標段工程的建設規模、工程投資額總和應當分別與建設項目的建設總規模和工程總投資額一致,并符合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條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連同新建道路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房屋附屬設施工程、與房屋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可以連同房屋建筑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新建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可以連同房屋建筑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資料: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提供土地使用證書或有效期內用地批準書。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提供施工企業出具的施工場地已具備施工條件的證明。
(四)已經依法確定施工企業(含分包企業)。提供按規定已經備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含分包合同),招標發包的工程項目還需提供中標通知書。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明確政府監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管人員。提供經審查合格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分別簽發的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備案表。
(七)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提供監理合同。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前無拖欠工程款證明或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已落實。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已落實,并提供企業對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的任命書。
未實施工程監理的項目,可不提交監理單位相關材料。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各地不得擅自增設施工許可條件和審核程序。
第八條 建設單位通過安徽省施工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向發證機關申請施工許可。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在安徽省工程建設信息網(www.ahgcjs.com.cn)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申報項目信息并下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附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交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有效,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九條 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發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明確的施工項目部、項目監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與投標承諾不一致,應查明原因,依法依規處理。
發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建筑工程用地進行現場踏勘。
第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有關網站予以公示。
發證機關應當將頒發的施工許可證信息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查詢。
第十一條 建立統一的施工許可證編號。按照住建部施工許可證編號規則要求,施工許可證編號由18位數字組成,其中前6位為行政區劃代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執行;7-14位為日期代碼,代表施工許可證發放日期;15-16位為工程序列碼,代表同一日期內證書發放序列號;17-18位為工程分類代碼,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99代表其他。
實行施工許可網絡電子證書,在安徽省工程建設信息網(www.ahgcjs.com.cn)上即時公開發布。施工許可證紙質證書采用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新版施工許可證樣式。新版施工許可紙質證增設附件,可根據需要隨施工許可證一并核發,與施工許可證同時使用方可有效。需核發附件的要在施工許可備注欄注明;施工許可紙質證書打印時自動生成二維碼。
第十二條 施工許可證發放后,其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新增加)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變更(新增加)手續。
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新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程序辦理。施工許可證變更應由原發證機關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信息系統中辦理,變更(新增加)信息向社會公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程資料存檔應當一并提供重新辦理或變更前后的施工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施工許可公告牌,公告牌內容應當與施工許可證內容一致,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許可證規定施工的行為進行檢舉和舉報。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后,在工程開工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工部位、維護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中的項目經理和總監等關鍵崗位人員。
第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巡查制度。發現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依規定對建設、施工單位記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擅自變更、長期不到崗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核發施工許可證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認為發證機關辦理施工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軍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筑活動,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5月1日施行。原安徽省建設廳《關于轉發建設部令